为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规范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制度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60名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具体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经常居住地应在铁岭市辖区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听证员,具体为: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听证活动中,听证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向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提问;2、经听证主持人准许,独立发表意见;
3、核对听证笔录和评议记录;
4、获知案件处理结果及理由;
5、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其他履职保障权利。
(二)在听证活动中,听证员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1、认真参加听证,针对听证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通过听证公正判断,发表意见;
2、对听证员评议过程和内容保守秘密;
3、对不公开举行的听证活动及案件情况保守秘密;
4、听从听证主持人指挥,遵守会场纪律。
听证员意见是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多数听证员意见时,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三、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五年。
四、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之内接受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邀请、推荐、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
(三)报名材料
报名时需提交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身份证(正反面)及学历证明的复印件2份。另外,采取邀请、自荐方式报名的人员需填写《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报名表》(见附件1)2份,采取推荐方式报名的人员需填写《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推荐报名表》(见附件2)2份。组织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自荐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章。请有意个人或组织如实填写各项情况,未被选用人员不退还相关材料。
五、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过铁岭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面向社会发布选任公告,公告时间为10天。
组织报名。采取邀请、推荐、自荐三种方式报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邀请报名的由市检察院发出邀请函,推荐报名的由市检察院发出商请函,自荐报名的由市检察院案管部门统一接受符合条件公民到市检察院现场报名。
资格审查。市检察院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听证员候选人,经邀请、推荐、自荐报名和资格审查后确定的听证员候选人一般为选聘名额的120%。
组织考察。市检察院通过走访和面谈形式对听证员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经本院党组审议确定拟聘任听证员名单。
选任公示。拟任人选名单将通过铁岭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聘条件的,应取消其选聘资格。
选聘公布。公示结束后,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检察院作出选聘决定,通过铁岭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选聘结果,颁发听证员证书。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冯超
联系电话:024-72280166
邮箱:xwdccl@126.com
地址: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金沙江路40号
附件1:《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报名表》
附件2:《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推荐报名表》
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24日
为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规范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制度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60名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具体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经常居住地应在铁岭市辖区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听证员,具体为: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听证活动中,听证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向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提问;2、经听证主持人准许,独立发表意见;
3、核对听证笔录和评议记录;
4、获知案件处理结果及理由;
5、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其他履职保障权利。
(二)在听证活动中,听证员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1、认真参加听证,针对听证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通过听证公正判断,发表意见;
2、对听证员评议过程和内容保守秘密;
3、对不公开举行的听证活动及案件情况保守秘密;
4、听从听证主持人指挥,遵守会场纪律。
听证员意见是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多数听证员意见时,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三、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五年。
四、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之内接受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邀请、推荐、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
(三)报名材料
报名时需提交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身份证(正反面)及学历证明的复印件2份。另外,采取邀请、自荐方式报名的人员需填写《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报名表》(见附件1)2份,采取推荐方式报名的人员需填写《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推荐报名表》(见附件2)2份。组织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自荐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章。请有意个人或组织如实填写各项情况,未被选用人员不退还相关材料。
五、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过铁岭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面向社会发布选任公告,公告时间为10天。
组织报名。采取邀请、推荐、自荐三种方式报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邀请报名的由市检察院发出邀请函,推荐报名的由市检察院发出商请函,自荐报名的由市检察院案管部门统一接受符合条件公民到市检察院现场报名。
资格审查。市检察院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听证员候选人,经邀请、推荐、自荐报名和资格审查后确定的听证员候选人一般为选聘名额的120%。
组织考察。市检察院通过走访和面谈形式对听证员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经本院党组审议确定拟聘任听证员名单。
选任公示。拟任人选名单将通过铁岭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聘条件的,应取消其选聘资格。
选聘公布。公示结束后,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检察院作出选聘决定,通过铁岭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选聘结果,颁发听证员证书。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冯超
联系电话:024-72280166
邮箱:xwdccl@126.com
地址: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金沙江路40号
附件1:《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报名表》
附件2:《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推荐报名表》
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