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8日,铁岭市人民检察院首例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1年间,李某、金某以“有孩子入园,要了解相关情况”“想找工作”为由,诱骗他人添加诈骗团伙事先提供的微信号或QQ号,从事拨打“引流”电话违法犯罪活动,为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提供帮助,从中获利。李某、金某因犯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李某、金某的行为虽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对不特定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和个人隐私造成了损害,并且可能使他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或提高被网络诈骗的风险,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铁岭市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被告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危害后果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从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发表了出庭意见。在最后陈述阶段,李某、金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深刻的悔过与歉意,认错认罚,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合议庭评议认为,两名被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存在过错,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当庭作出判决,依法判处禁止被告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近年来,利用拨打“引流”电话违法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较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权益。铁岭市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将持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中贡献检察力量。
2024年10月18日,铁岭市人民检察院首例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1年间,李某、金某以“有孩子入园,要了解相关情况”“想找工作”为由,诱骗他人添加诈骗团伙事先提供的微信号或QQ号,从事拨打“引流”电话违法犯罪活动,为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提供帮助,从中获利。李某、金某因犯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李某、金某的行为虽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对不特定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和个人隐私造成了损害,并且可能使他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或提高被网络诈骗的风险,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铁岭市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被告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危害后果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从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发表了出庭意见。在最后陈述阶段,李某、金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深刻的悔过与歉意,认错认罚,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合议庭评议认为,两名被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存在过错,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当庭作出判决,依法判处禁止被告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近年来,利用拨打“引流”电话违法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较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权益。铁岭市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将持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中贡献检察力量。